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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体育·18【重点关注】中国共产党乌海市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福井裕佳梨

时间:2026-02-17
来源:新利体育·18

  ★★,审议通过了王允恒同志代表市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更加清醒坚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乌海

  全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李希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自治区十一届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着眼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时期★★,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希望★★,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希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自治区十一届纪委六次全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体坛最新消息★★,★★,系统总结工作★★,科学部署任务★★,为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工作指引★★。王伟中同志的讲话★★,深刻阐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明确要求★★。周金星同志的讲话★★,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全会精神★★,对推动我市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具体部署★★。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全会指出★★,2025年★★,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坚强领导下★★,市纪委监委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全会强调★★,2026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福井裕佳梨新利体育·18★★,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十一届纪委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次★★、十一次全会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做好中央巡视★★、环保督察★★、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反馈意见整改★★,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加大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力度★★,更加有力有效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持续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落地见效★★。

  第一★★,坚持以更高自觉强化理论武装★★,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方向★★。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重中之重★★,严格执行“第一议题”★★、集体学习制度★★,深化运用“五学联动”机制★★,不断厚植理论根基★★。强化调查研究和对标对表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全面进步★★。

  第二★★,坚持以“两个维护”统揽政治监督★★,着力推动“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加大对“七个有之”问题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心怀二志★★、言行不一的“两面人”★★,严肃纠治思想上的自由主义★★、政治上的投机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工作上的本位主义★★、履责上的好人主义★★。强化对账监督福井裕佳梨★★、跟踪问效★★,紧紧围绕“十五五”开局起步★★、贯彻主线要求和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以及中央巡视★★、环保督察★★、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强化监督★★,着力推动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市委具体贯彻举措落地落实★★。认真做好换届监督等工作★★,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坚持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问题★★,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聚焦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以及带酒上岗等问题深化整治★★,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从严查处★★,从严纠治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奢华装修等问题★★。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临近换届等待观望不作为★★,换届后急功近利“翻烧饼”★★、搞“政绩工程”等突出问题★★,推动为基层减负★★。以压实各级党组织作风建设责任为关键★★、以风腐同查同治为抓手★★、以监督制度执行为保障★★,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坚持以高压态势推进反腐败斗争★★,奋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保持高压震慑不动摇★★,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严肃查处政商勾连★★、权力为资本提供保护★★、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问题★★,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教育★★、学会协会★★、开发区和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着重查处“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干部★★、年轻干部★★、退而不休干部等重点对象腐败★★。注重发挥市级领导自上而下监督优势★★,压紧压实各类监督责任★★,加大制度执行监督力度★★,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规范运行权力★★。结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统筹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廉洁宣传教育★★,不断营造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五个进一步到位”重要要求★★,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注重科技赋能★★,全链条发力推动反腐败工作★★。

  第五★★,坚持以攻坚决战之势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确保抓出更多群众可感可及的标志性成果★★。充分运用党委政府主责★★、纪委监委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协同推动★★、三区主抓主战的联动体系和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包联机制★★,围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全国性整治项目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及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等重大民生问题★★,进一步强化案件办理★★,推动整治顽疾★★。督促三区深化整治工作★★。开展民生领域信访问题集中治理★★。持续加强基层监督★★。

  第六★★,坚持以问题导向做实做细政治巡察★★,不断增强巡察监督震慑力★★、穿透力★★、推动力★★。科学统筹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合理安排市区两级巡察★★。有序启动新一届党委首轮巡察★★。指导各区委巡察机构持续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确保巡察反馈问题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持续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坚持以“四个过硬”深化铁军建设★★,巩固拓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成果★★。纵深推进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分层分类加大集中培训和实战练兵力度★★,做实关心关爱举措★★。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推动派驻(出)机构和市属国企★★、医院纪委进一步知责★★、担责★★、履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和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建设和执行★★,始终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人民监督下履职用权★★,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坚强领导下★★,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成效★★,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乌海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新利体育·18★★,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福井裕佳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福井裕佳梨★★、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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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福井裕佳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福井裕佳梨★★。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新利体育·18★★、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新利体育·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中国共产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18luck新利体育官网★★!★★、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中国国营企业★★,★★、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新利体育·18★★,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新利体育·18★★,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新利体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福井裕佳梨★★,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